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人事处发布时间:2013-06-06浏览次数:1872

第一章 总则

 

  • 为加强劳动纪律,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保障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农校全体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章 考勤

 

  • 全校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度。采用校园“一卡通”平台进行刷卡辅助考勤。
  • 受聘专职任课教师岗位人员不实行坐班工作制,必须按要求完成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同时正常教学周内的每周五下午坐班。新录用专职任课教师实行一学年的坐班工作制。
  • 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的一律实行请假制度,请假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请假申请单》(附件1)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 考勤管理由人事处负责实施。专职任课教师的考勤由教务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部门负责人负责考勤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实事求是地填报《教职工考勤汇总表》(附件2),同时须附请假、公务出差等相关证明材料,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处。
  • 人事处、监察室将加大检查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对每月考勤情况与刷卡记录进行抽查核实,对考勤不实和代刷卡人员将根据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 教职工个人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评优推优、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部门考勤情况作为学院对部门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三章 假期

 

  • 为保障教职工的身体健康,照顾教职工妥善地安排工作和生活,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除法定节假日外,教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享有以下假期,各类假期相关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和休养的,凭医疗机构证明,可请病假;

(二)事假:因个人私事需要办理占用工作时间的可请事假;

(三)探亲假: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的,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相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均按事假处理;

(四)婚丧假:婚丧假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五)生育假:教职工登记结婚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可以请生育假;

(六)工伤假:教职工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工伤假(须经市人事劳动部门鉴定)。

 

第四章 请假、销假和续假

 

  • 请假程序

(一)请假需提前按审批权限履行手续(除病假外),三天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三天以上一周内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批准;超过一周至一个月内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超过一个月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人事处备案;

(二)病假需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生育假、病假、婚假需附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工会签署意见;

(三)院级领导请假审批除按校内制度执行外,同时报市委农办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中层干部请假按现行制度规定执行;

(四)专职任课教师及行政兼课人员请假,除按以上规定办理手续外,须在安排好教学工作后方能准假。

  • 销假和续假。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的须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章  违纪及处罚

 

  • 迟到、早退、旷工及处罚

(一)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上班时间过后到校为迟到;下班时间未到离开学校为早退;擅自不上班者为旷工。

(二)以月为考勤周期,凡迟到、早退每月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一日处理,累计达六次者,按旷工两日处理,依此类推。

(三)迟到早退旷工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考核不得评优、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合同处理。一年内旷工达7天以上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达20天以上者可解除合同。专职任课教师按照《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国家、上海市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