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专、技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度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4〕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的文件精神,我院组织开展2017年度中专、技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包括专家随堂听课、学科评议组评议及高评委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1.上海市中专、技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受理学校范围依照市教委主管部门的规定。
2.受理学科为:语文、政教、外语、数学、化学、医学、体育、艺术、机械、电学和计算机、财经管理、德育、综合,共13个学科。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中专、技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度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4〕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文件中的评聘条件,其师德、教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学历、任职资历等均应符合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且其教科研成果已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申报材料递交要求详见附件。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7]2号),从2017年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本市职称评审申报的前置条件。
2.根据市教委要求,德育学科的申报对象为:在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从事学校德育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中主管学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从事学校德育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学生科长、德育主任和团委书记等)、班主任。其余申报条件应符合《关于2004年度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4〕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文件中的评聘条件。
3.对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本年度继续申报的人员,学校应严格把关。该类申报教师须在申报当年取得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否则不予受理。
三、材料递交
按照文件所要求的申报程序及评议程序,请各学校将本年度申报中专、技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教师的申报材料,包括相关表格、各类证书、考试成绩及反映本人教学情况、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有关材料,于规定时间送交我院教育综合事务评估所。
按照文件所要求的聘任程序,请本年度申请专家随堂听课的各有关学校,填妥各申报教师的《任教课程表》,并与评议材料一并送交我院,以便我们及时安排专家随堂听课。
所递交的申报材料需按规定在指定场所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并由聘任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四、时间安排
1.2017年11月10日,递交申报材料;
2.2017年11月,申报材料初审,签订委托协议;
3.2017年11月至12月,评估院组织专家进行随堂听课、学科评议组评议及高评委审定。
五、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为专家随堂听课费每位申报教师400元,高评委学科评议费每位申报教师700元(共计1100元),请各学校递交申报材料后,经我院申报材料审核,且确认受理后,按照委托协议书所签订的受理申报教师的总人数,将应支付的费用统一汇总后,通过银行转账至我院,务请注明“XX学校中专或技校教师高级职务申报评审费”。
户名: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思南支行
账号:316256-03000991561
六、相关表格
相关表格请见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网站(http://www.seei.edu.sh.cn)。
表格1《申报表》一律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不得改变任何格式、大小及页码,并严格按照表格要求的“填表须知”填写。表格第2、4、7项除递交纸质表格外,请各学校相关负责人于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日前将电子表格发送至ecnuhdf@126.com。
七、联系方式
电 话:54041810,54032721
传 真:54041367
地 址:陕西南路202号2号楼308室,200031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2017年10月12日
附件
上海市中专(技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材料报送要求
凡申报上海市中专(技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教师,均应符合文件所规定的各项基本要求,所递交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学校材料
1.《汇总表》(一)和(二),另需电子版;
2.《公示证明》;
3.《申报教师任教课程表》,应涵盖申报教师任教的本学期全部课程,并标注出中专课程,每位申报教师一式三份,另需电子版;
4.《考核汇总表(供学校用)》,另需电子版;
以上四项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一份;请依照顺序用长尾夹装订成册,另外提交,不放入申报教师材料袋内。
二、申报教师基本情况
1.《上海市中等专业(技工)学校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表》,表格封面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2.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中专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十二?五”证书、“十三?五”进修证明(复印件);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随堂听课评价表》;
7.《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评价表》;
8.《申报教师任现职近5年考核表》;
9.申报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10.《送审材料封面登记表》;
以上10项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放入材料袋内;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一份;其中,第1项材料单独用长尾夹装订成册,第2—9项材料需按照顺序用长尾夹装订成册;第10项材料粘贴于材料袋封面。
三、申报教师教科研成果
1.《教科研成果鉴定表》,一式两份,单独用长尾夹装订成册;
2.教科研成果
(1)申报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者,应有一定的教育理论基础知识,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或省市级教学研究活动中交流过的专业性学术论文或教学科研成果不少于2篇(项),其中至少1篇是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
如申报教师所提交的成果,本人不是第一作者,需由第一作者出具证明说明申报教师所发挥的作用并由第一作者所在单位盖章。
如是省市级教学研究活动中交流过的成果需附有该活动主办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交流活动的日期、层次、内容、形式等并由出具证明的单位盖章。
(2)申报技工学校高级讲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者,应能撰写2—3篇专业性学术论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并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局级以上专业会议上交流;或参与教材的编写或主编、主审工作,完成1万字以上编写工作量或1至2本教材的主编或主审。
对已出版的著作(教材),申报人必须是担任著作章节的撰写或主编、主审,如书内未注明,必须由出版部门出具证明。对虽未出版的著作(教材),但已在学校使用2年以上,效果较好的,可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对2人以上撰写的已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申报材料上报。
对未发表的论文,必须由局(公司)级以上单位组织论文评比获优秀论文奖,并出具优秀论文证书。
(3)教科研成果递交2—3项,所提交的成果都应与所任教育教学工作以及所申报的学科相一致。鉴定过的教科研成果必须全部提交,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在此基础上,可提交1—2项新成果。提交成果总数不得超过3项。成果一式一份,需用长尾夹单独装订成册,鉴定过的成果在前,新成果在后。复印件均需加盖学校公章。
(4)材料提交要求:鉴定过的成果:仅需提交复印件,著作可提交原件。新成果:成果为著作可提交原件或完整复印件、书籍检索页;成果为论文,复印件需提交期刊封面、目录和论文正文、期刊检索页;成果为著作的部分章节(篇),复印件需提交著作封面、封底、目录、出版信息页(含CIP数据)、本人承担部分、书籍检索页;成果为课题需提交课题立项证明、课题成果及结项证明;成果为科研获奖可提交复印件,含获奖证书和具体成果内容。
(5)公开出版刊物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刊号的公开出版物。如以期刊形式公开发表的新成果,请提供期刊检索页,并加盖学校公章;如以专著等形式公开出版的新成果,请提供书籍检索页,并加盖学校公章(检索方法见后)。
(6)申报材料中若有以外文(除英文外)发表的论文、著作等材料,必须附材料的全文翻译。
(7)由于送审鉴定的代表作经过的环节较多,在材料返回过程中,有遗失的可能性,请务必自留备份。
四、公开出版成果网上检索方法
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成果均需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检索页,具体检索路径如下: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点击“办事服务”栏目下的“便民查询”。
2.期刊检索页查询:点击“新闻出版类查询”栏目下的“期刊/期刊社查询”,输入媒体名称、验证码,点击“查询”,点击“查看详细”,打印检索页面。
3.书籍检索页查询:点击“新闻出版类查询”栏目下的“CIP数据核字号验证”,输入CIP核字号(10位,前4位为年份,后6位为编号)、验证码,点击“验证”,打印检索页面。
附:任职资格评审相关表格目录
1.《上海市中等专业(技工)学校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表》 (3份)
2.《申报教师任教课程表》(需电子版)(3份)
3.《申报教师任现职近5年考核表》(1份)
4.《考核汇总表(供学校用)》(需电子版)(1份)
5.《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随堂听课评价表》(1份)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评价表》(1份)
7.《学校申报教师情况汇总表》(一)、(二)(需电子版) (各1份)
8.《送审材料封面登记表》( 1份,贴于材料袋封面)
9.《公示证明》(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