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校)实际情况,现就女教职工产假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假自请假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产假之后享受30天生育假。
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具体如下:

二、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生育假、陪产假包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假日可顺延。
上述各项休假项目如遇寒暑假不顺延。

三、学院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处
2019年6月6日
